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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認定條件
一、標準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四)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九)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年統計數據。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卓越級孵化器對標國際**水平實行擇優認定,應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強產業屬性。聚焦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匯聚并服務一批早期創業項目和科技型企業,形成產業集聚效應和創新生態。近兩年每年服務的細分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不少于30家。
(二)強服務功能。聚焦前沿技術開展全鏈條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搭建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研發、設計、驗證、檢驗、測試等專業服務;全方位賦能企業成長,提供產業對接、市場推廣、企業管理等增值服務。近兩年每年服務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強人才牽引。管理團隊由具有行業影響力的產學研復合型人才或在龍頭企業具有**從業經驗的領軍人才牽頭組建,懂技術、懂創業、懂投資、懂產業;具有一支高水平專業孵化服務隊伍。
(四)強投資賦能。能夠聯動至少一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細分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圍繞服務企業投早、投小、投長期。
(五)強加速效應。能夠帶動一批前沿技術成果轉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營業收入等快速增長。
*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三、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四、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申請標準級孵化器,相應規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十一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依屬地原則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和公示,將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和實地抽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部級孵化器(標準級/卓越級)。
*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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